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25-07-31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质安〔2025〕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标准规范,加强生产、施工、验收环节全链条管理,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一)加强原材料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及检测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可追溯。原材料进场,应查验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坚持“先检验,后使用”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得使用无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原材料。
(二)加强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室主任、试验员配置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经培训合格,相关人员纳入“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试验室应至少具备水泥、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性能检验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等能力。试验室所出具检测报告应加盖“试验室检验专用章”,检测数据应准确、客观、真实,检测结果可追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留混凝土出厂检验试件制备、试压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三个月备查,影像资料应完整清晰的反映检测项目、时间、检测人员等要素。超出生产企业试验室检验能力范围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
(三)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控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审批和调整,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配合比进行生产,生产计量设备精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检定。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并建立出厂质量检验台帐。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且与取样记录编号一致,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质量管理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其生产条件与技术质量保障能力,并核验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须由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对每车混凝土进行交接验收,共同核查送货单中生产企业、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及运输时间等信息,并按标准要求检验坍落度。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生产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严禁由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建立可追溯的试件唯一性标识和交货检验台帐。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天内通知供货方,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三)强化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分项工程特点编制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方案,并按要求审批和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混凝土拌和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严格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早期护理和养护。模板的拆除必须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实体混凝土质量。
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凡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均应将生产数据及试验检验数据实时上传“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生产企业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信息化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通过“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带有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送货单等质量证明文件。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按要求上传至“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信息核验。预拌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首先对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进行验收,并对二维码信息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除外)、送货单、合格证无二维码或二维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
五、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一)实施差异化质量监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监督抽测等方式,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强化由使用环节质量追溯至生产环节质量的联动监管方式。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混凝土生产质量能通过“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试验室影像资料实现全过程质量追溯的企业,频次减少至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涉及信访、举报、上级交办以及施工现场质量问题追溯等检查核查事项除外。
(二)强化检查问题闭环处置。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生产企业试验室存在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未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出厂检测报告与交货检验报告数据和设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发现原材料未检先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按设计配合比生产、偷工减料、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强化宣传宣贯和问题通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或典型案例,应及时向行业和有关项目通报,防范因混凝土生产质量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信息化监管,加大对企业质量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的抽查力度,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6月21日